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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制造单位转化制造许可证事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2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2379

各锅炉压力容器钢板制造单位: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已于2008年3月31日发布,并将于2008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代替GB713-1997和GB6654-1996,材料牌号表示方法有所改变,材料化学成分等技术要求有所提高。

为方便企业,即日起,制造许可证中含GB713-1997和GB6654-1996标准的钢板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可将原制造许可证寄往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直接换发新标准年号的证书。我局将陆续对换发新证的制造单位进行制造能力验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视情况暂停或吊销其制造许可资格。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1763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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