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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4170

9.2  压力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

9.2.1  每台锅炉至少装有下列压力测量装置,其精度和校验间隔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a)汽包压力指示表,包括启动压力表;

b)给水调节阀前、后压力;

c)过热器进、出口压力;

d)再热器进、出口压力;

e)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压力;

f)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出口截断阀前压力;

g)燃油锅炉进油、回油压力;

h)燃气锅炉进气压力;

i)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

j)采用气室式安全阀的锅炉应有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的压力;

k)炉膛负压或压力(有条件时宜装大量程记录表);

l)采用压缩空气实施操作控制的锅炉应有空气气源压力。

9.2.2 各类压力容器都应装设压力表。

9.2.3 压力表的选用和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表装用前应作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出明显标记,指示该测压点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b)工作压力小于2.45MPa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c)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2.45Mpa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

d)压力表盘面刻度极限值为正常指示值的1.52.0倍;

e)压力表刻度应考虑传压管液柱高度的修正值;

f)压力表校验工作结合大、小修进行,校验后铅封;

g)弹簧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阀门或旋塞。

9.2.4 压力表装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便于观察;

b)采光或照明良好;

c)不受高温影响,无冰冻可能,便于冲洗,尽量避免振动。

9.2.5 锅炉炉膛负压测孔一般布置在炉顶下23m处。避免在炉膛高热负荷区或气流强烈扰动区域布置炉膛负压测孔。

9.2.6 弹簧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移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时;无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量;

    b)表面下班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砂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e)其他影响正确指示压力的缺陷。

9.2.7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禁止任意关闭、切换压力表管上的截止阀、旋塞。

9.2           水位表

9.3.1 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表和两只远传水位表,其中一只应为无电源机械表。分段蒸发的锅炉每一蒸发段至少应装一只就地水位表。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除氧器和高低压加热器都应装设水位表。

9.3.2 锅炉汽包水位表的汽、水连接管接出点的数量应满足水位监视、给水自动控制的需要。远传水位表和就地水位表应分别与汽包连接。

9.3.3 汽、水连接管接出位置与引出方式不应影响汽包水位的正确指示,能正确反映汽包的真实水位。

汽水连接管内径应不小于25mm,当管长大于500mm或管弯曲时,其内径应不小于50mm,以防形成假水位。

汽连接管应向水位表方向倾斜,水连接管应向汽包方向倾斜。汽水连接管均应保温。

9.3.4 就地水位表的结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良好照明及事故照明;

b)能在运行中冲洗和更换玻璃板、石英管、云母片等;

b)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一组的水位表,能连

续显示水位;

d)有放水旋塞(或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旋塞的内径不小于8mm

e)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防护装置不得妨碍水位的观察,并能在水位表损坏时保护人身安全;

f)水位表的可见范围应大于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9.3.5 控制室内至少装两个可靠的远传水位表,每个远传水位表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刻度处应有明显的标记。

差压式远传水位表应具有压力补偿功能,以保证各种工况下都能显示汽包中真实水位的变化。远传水位表必须定期核对,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水位表的缺陷。

亚临界压力的汽包锅炉在启动调试时应进行水位标定试验,以确定就地水位表的基准零位。

9.4温度测量仪表

9.4.1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有下列温度测量仪表,其精度和校验间隔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a)过热器出口汽温;

b)再热器进、出口汽温;

c)减温器前、后汽温;

d)给水温度;

e)汽包壁上、下温度;

f)再热器入口烟湿;

g)燃油锅炉炉前燃油温度;

h)排烟温度;

i)直流锅炉中间点、中间、混合器前导管、每级混合器、每屏出口导管的温度;

j)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k)省煤器出口水温(可以用就地表计)。

9.4.2 额定蒸汽温度等于或大于450℃的锅炉,应装设蒸汽温度记录仪表,并配有汽温高低警报。

9.5其他测量装置

9.5.1 额定蒸发量大于75t/h的锅炉,应装设给水流量、蒸汽流量、汽包水位记录和过热蒸汽压力记录表。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20t/h的锅炉还应装设减温水流量表。

9.5.2 火室燃烧锅炉,除运行人员在操作盘前能清晰地看到炉膛内燃烧的火焰外,都应配备炉膛火焰监视装置。燃用煤粉的火室燃烧锅炉一般应装有入炉风量表。

9.6锅炉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

9.6.1 每台锅炉都应有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220t/h及以上的锅炉,还应设有燃烧、送风、炉膛负压、过热蒸汽温度及再热蒸汽温度的自动调节装置。200MW及以上的单元机组,应采用机炉协调控制方式进行负荷调节。

9.6.2 锅炉应有整套的监视系统。

200MW机组宜采用微机作巡回检测和数据处理。

300MW及以上机组宜采用小型计算机对机组的启动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有关主要参数进行巡回检测、数据处理、事故追忆、屏幕显示、工况计算、报警和制表等。

9.6.3 汽包锅炉应设缺水、满水保护。

9.6.4 直流锅炉应有中间点温度高警报和断水保护装置。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启动流量时就发出警报,锅炉进入纯直流运行状态后,中间点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发警报。给水断水时间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时间时应自动切断送入炉膛的一切燃料。

9.6.5 直流锅炉水冷壁宜设超压保护装置。

9.6.6 额定蒸发量120t/h及以上的火室燃烧锅炉应装设炉膛压力保护装置,炉膛压力超限时主燃料跳闸。对于额定蒸发量400t/h及以上锅炉,在炉膛灭火、保护动作后,应闭锁一切燃料,并实现对炉膛的清扫。

9.6.7 火室燃烧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a)全部吸风机跳闸时,自动切除全部送风机、一次风机、磨煤机、给煤机、给粉机;

    b)全部送风机跳闸时,自动切断全部一次风机、磨煤机、给煤机、给粉机;

    c)直吹式制粉系统一次风机全部跳闸时,自动切除全部磨煤机、给煤机,切断送入炉膛的一切燃料;

    d)燃油、燃气锅炉的燃油、燃气压力及其雾化工质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油、气。

9.6.8 额定蒸发量670t/h及以上锅炉应配有炉膛安全监控装置,至少具有以下功能:检测燃烧器或炉膛火焰;防止炉膛内爆或外爆;进行炉膛的吹扫等。

9.6.9 额定蒸发量670t/h及以上锅炉应装设事故停炉保护。当跳闸条件出现时,保护系统能自动切断进入炉膛的一切燃料,跳闸条件应符合锅炉的技术规定,至少应包括炉膛灭火、炉膛正压过大或负压过大、燃料中断、锅炎循环泵全部故障、汽包水位过高或过低、直流锅炉断水、炉膛通风中断等。

9.6.10 锅炉再热器应具备下列功能的保护装置:

a)再热器出口汽温过到最高允许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b)锅炉再热器汽流中断时,应自动打开蒸汽旁路,自动降低锅炉燃烧率或自动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再热器金属壁温不超过最高许用温度。

9.6.11 强制循环锅炉应有下列联锁和保护装置:

a)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保护;

b)电动机内部水温高保护;

c)锅水循环泵出口阀与泵的联锁装置。

9.6.12 高压加热器应有高水位保护,水位过高时,能自动开启危急疏水门放水,并切断加热器给水,但不能导致锅炉断水。

除氧器应有压力高、水位高保护。

9.6.13 控制保护系统功能的在线维护和检查,不应影响控制保护整体的可靠性。强制性主燃料跳闸的检测元件和线路,应与其他控制监视系统分开。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止电源中断或恢复时出现误动作的措施。

9.6.14 锅炉操作盘上应设有必要的声、光报警信号,如火焰显示、水位、压力、温度高低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等。

9.6.15 循环流化床锅炉,除水位控制等常规装置外,其他监控、保护、联锁装置,根据设备特点及其特殊要求,由设计单位确定。

9.7主要阀门

9.7.1 锅炉汽水管道的阀门及调整装置应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开关方向以及工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应有开度指示。阀门的操作机构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在全开、全关位置圾限制越位的机构。

9.7.2 采用定速给水泵供水的锅炉,其省煤器前的进水管上应装设给水截止阀和给水调节阀。额定蒸发量120t/h及以上的锅炉给水截止阀应配备远方操作机构。

9.7.3 在汽包、过热器再热器、面式减温器水室、自冷凝联箱、汽一汽热交换器以及汽水管道等可能聚集空气的部位应装设空气阀。

9.7.4 水冷壁下联箱、省煤器进口联箱、过热器联箱、再热器联箱、蒸汽管和给水管的最低点等可能有沉淀物或积水处,应装设排污阀、放水阀或疏水阀。排污管、放水管或疏水管应分别连接到各自的总管上,每管均应串接两个阀门,两阀门间的管段应尽量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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