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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2793

    工作职能:

  依法对以下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设备的监督检验;
    电梯的监督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
    起重设备出厂的监督检验;
  
    领导班子:

  所长(法人代表):路德海电话:2829830

  副所长:吴继安电话:2829831

  副所长:施长胜电话:2829831

  机构设置:

  办公室联系电话:2829832

  起重检验一室联系电话:2829832

  起重检验二室联系电话:2829832

  起重检验三室联系电话:2829832

  电梯检验室联系电话:2829832

  车辆检验室 联系电话:2829832

  检验依据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

  有关审批、备案、年检等事项:

  1、特种设备(新安装)投入使用前的检验程序:

  新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向检测机构提供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经检测机构注册、登记、备案,由监督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特种设备生产厂家产品出厂的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前,须经检测机构监督检验人员按技术规程检验合格,发放产品安全监检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服务承诺: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诉、咨询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单位地址:营口市西市区体育馆路9号 邮政编码:115003

  公开电话:0417-282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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