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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2090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18%,中山市火炬区制定了《中山火炬开发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数额为每年200万元,其中节能降耗每年100万元,减排每年100 万元,由火炬开发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三年,专款专用。
    在节能方面,《办法》规定:在该区注册成立,年纳税不低于10万元,具备能源测试、检测和节能示范作用,并对节能技术的推广、引导和升级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依托单位;对推动该区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按投入强度及社会效益的大小,一次性补助5-10万元;被列为省、市、区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能耗下降并通过省、市、区节能考核的,每年资助2万元;自愿性开展清洁生产并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单位,一次性资助3-5万元。同时还包括对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等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在减排方面,《办法》规定:在该区注册成立,年纳税不低于10万元;对减排工作推广、引导、协助、考核等技术支持单位,按推动该区总量减排工作实际成效的大小,当年补助5-10万元;该区排放量前20名企业,如按时按量完成省、市下达总量减排任务,按当年实际减排量超额的多少,当年补助2-5万元;该区企业传统燃煤锅炉改造新型清洁能源锅炉的,一次性奖励5-8万元,该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减排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减排技术改造、减排工作先进个人同样可得到专项资金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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