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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用有机热载体产品注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2 来源: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136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规范有机热载体行业健康发展,在行业内实施产品注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GB 23971《有机热载体》规定范围内的锅炉用有机热载体产品、进口有机热载体产品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有机热载体产品,也应该符合产品注册办法的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锅炉用有机热载体是指以各种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工业加热设备为热源,用于间接传热目的的有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是以精制矿物油或合成油制得的有机传热介质,包括被称为热传导液(heat transfer fluid)、导热油 (hot oil)、有机传热介质(organic heat carrier)、热媒(heating medium)等有机介质。

第三条 锅炉用有机热载体产品的注册工作,由生产锅炉用有机热载体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愿向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提出申请,经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申请锅炉用有机热载体产品注册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业,或进口产品的生产商;
(二)有注册范围内产品;
注:如申请注册的产品已通过GB 23971《有机热载体》标准规定的型式试验,请提交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认可的锅炉用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检测机构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
(三)拥有产品生产和质量检验所需要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满足生产和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及实验室,有完整的生产工艺。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提出产品注册申请,填写《锅炉用有机热载体产品注册申请书》(见附录A),列明申请注册产品种类、名称、产品生产地点,并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产品注册的生产企业应承诺在提出产品注册申请后,接受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对注册产品的注册评定和注册后产品的质量管理,提供审查所需相关资料和各种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各项费用。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对生产企业的申请资质及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

第三章 注册评定

第七条  对于同意受理的生产企业,由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组织审查组对其产品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注册评定工作。

第八条 对申请单位的注册评定应按《申请产品注册生产企业必要条件》(见附录B)以及《锅炉用有机热载体产品注册审查要点》(见附录C)进行。注册评定内容应包含三个方面,即:对文件资料的审查、对生产(或供货)条件的检查和产品质量的检验。

第九条 文件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有效,是否符合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生产条件审查,主要根据注册产品的质量要求,对现场的工艺条件与生产设备、产品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依照GB 23971《有机热载体》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并对所抽样品进行质量检验。
    进行质量检验的样品是在审查现场从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并经审查组与生产企业双方当场封存后,由生产企业将样品交送至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协会将样品送到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包括型式试验和部分技术指标检验两种形式。首次注册和换证注册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对被测产品的检验结果提供检验报告。如被测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应提供检验结果的详细情况和所测不符合项目的说明。检验单位应向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秘书处提交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注册有机热载体产品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出具注册产品的审查报告,并报送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
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资源情况(企业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和检验手段等)、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评定意见及审查结论、审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等。

第十四条 从事注册资格审查、产品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廉洁公正,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被审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生产企业应主动配合审查组工作,不得对被审查内容弄虚作假。

第四章 审核注册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第四条注册条件的生产企业,其通过审查评定的有机热载体产品,经由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核准后,颁发产品注册证书(证书式样见附录E,全国统一编号见附录F)。

第十六条 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四年。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生产企业可向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提出换证申请,产品经复审检验合格后,更换产品注册证书。

第五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对获得产品注册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负有监督责任,并对已注册产品的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样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产品在获得注册登记后,如注册产品的生产条件和工艺、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生产企业应重新办理该产品的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产品已获得注册的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通知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改的,公告注销其产品注册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一)擅自变更、转让注册证书;
   (二)出具虚假的产品质量报告或者伪造检测数据;
   (三)管理混乱,出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
   (四)用户投诉质量事故并经查实符合投诉情形的。
被注销产品注册资格满一年后,允许生产单位重新申请该产品注册。

第二十条  对获得注册资格的产品,如抽样检验发现其质量不合格,经对该产品重新抽样复验仍然为不合格时,由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公告注销该产品的注册资格。被注销资格的产品6个月后,生产企业可重新为其产品申请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经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第三届第六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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