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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积极推进特种设备责任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3019

    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次强调,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就是针对特种设备意外事故设计的一种责任保险。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特种设备达到443.32万台(套),气瓶超过1亿只,压力管道近百万公里。近几年来,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年增加率平均达到10%以上。随着我国特种设备的使用日渐增多,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以及造成潜在事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2008年1月至11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死亡事故176起,死亡255人,受伤217人。据统计2008年全年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3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16起;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172起。针对这些情况,国务院于2009年1月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强调,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备,也是社会物质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特种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面对目前特种设备意外事故频发的现状,我国应该积极推进特种设备责任险,引导和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投保产品责任险,进而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强制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可以降低设备意外事故,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帮助政府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处理特种设备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实施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应健全法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和险种期限结构。

  1、国家应制定规范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法规,便于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和实施。

  (1)制定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国计民生,国家应该本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制定不同种类的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条款应该和国家的宏观政策保持一致,并有利于保险公司操作。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目前我国大多数特种设备事故是由于无证操作、违章作业及使用管理不善造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中最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考核制度,注重提高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质量,使受训人员真正提高操作水平。在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可以设立“无证操作、违章作业及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责任条款,促使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保额的确定。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明确规定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所有特种设备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在制定保额时,要综合考虑,赔偿限额不宜过高,避免出现“道德风险”。当然赔偿限额也不能太低,否则赔偿金额杯水车薪,起不到保障作用。

  3、不同的特种设备长短期险种配合使用。对锅炉、压力管道这类大型设备设施应提供长期保险;对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特种设备,可以设计灵活短期的季节性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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