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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称碳排放强度将成法定指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17 浏览次数:17840
核心提示:记者8日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日前在出席基础四国联合新闻发布会时表示,中国政府将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作为约束

记者8日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日前在出席“基础四国”联合新闻发布会时表示,中国政府将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而碳强度指标一旦通过全国人大批准,将成为具有国内法律约束力的指标。

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基础四国”的官员们当地时间6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集体亮相,共同阐述了对坎昆气候变化大会所持的立场以及期待。

解振华介绍,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十一五”期间,中国政府提出了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的目标,累计投入2万亿元人民币,在节能减排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底,中国政府公布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并将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碳强度指标一旦通过全国人大批准,将成为具有国内法律约束力的指标。

解振华表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包括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法以及环保法等。并将在适当时机考虑气候变化立法。在谈到中国建立碳市场问题时,解振华说,中国已经在自愿性碳交易机制领域开始了试点工作,一些地方还建立了环境交易所。

解振华指出,气候变化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在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等多个领域,中国正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积极务实的合作。他还强调,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变化长期谈判中达成的唯一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必须在实现环境整体性的基础上坚持第二承诺期。坎昆会议的成果应在公约和议定书工作组之间取得平衡。议定书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在第二承诺期继续承担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发达国家应在公约下承担与其他发达国家在幅度、性质、尊约机制等方面可比的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在公约下采取自主的减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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