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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锅炉供热每天不少于16小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14 浏览次数:4534
核心提示:锅炉供热

获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国家相关环保要求,燃煤小锅炉效率低污染大,城市供热将发展集中供热,限期关停小锅炉。

新供热条例规定,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新供热条例规定,供热起止时间可以视天气情况,适当提前或延长。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关键词: 锅炉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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